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8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 被告
- 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開原告因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對被告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原應徵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
判費30 00 元,尚應補繳6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①第1項及第2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4000元。 │ │②第3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 │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