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94號上 訴 人 威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忠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499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