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三號 原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九十萬零七百九十六元,然未補繳納 裁判費八千九百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