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上 訴 人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年因93年度訴字第50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4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