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陶亞琴

  • 原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 被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即上訴 人 被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4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