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即上訴 人 被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4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