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或同面額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第一期債票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戊○○前以其餘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 十八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二十萬元,還款期限分別為一 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利率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碼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計算,並自借款日起於每屆滿半年之次日,按當時原告基 本放款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被告如未依約繳納本息者,系爭借款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又被告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違約之日起,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戊○○借得上開兩筆款項後,陸續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八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原告依約對被告戊○○ 提供之擔保品實行抵押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執土字第三六七號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後拍定,受償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二百一十元,經抵充執行費一萬 九千六百二十四元及上開兩筆借款部分本金分別為一百零三萬六千四百一十八元 、六萬八千四百一十六元及均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之違約金(共計二萬七千 二百九十八元)及利息(共計二十二萬二千四百五十四元)後,尚餘本金七十五 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乙○○及甲 ○○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借據、約定書、保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板院民執土字第三六七號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 十二年執字第三六七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計算分配表及陳報債權狀各乙份(均 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甲○○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二、被告戊○○部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到庭所為之聲明、陳述如 下: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伊確實有借錢,但現今無力清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借據、約定書、保證 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板院民執土字第三六七號民事執行處 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三六七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計算分配 表及陳報債權狀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戊○○所不爭執,而被告乙○○、甲○○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 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積欠 上開借款未為清償,被告乙○○、甲○○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併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麗琴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 (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 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