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144號
- 原告
- 倉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