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余俊彥、吳慶彬
- 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0二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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