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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吳慶彬

  • 原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0二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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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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