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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周玫芳劉又菁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12號

上訴人
耀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5212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 萬541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臺幣1 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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