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734元,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