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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劉又菁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上訴人
    駿昌捲門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一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350號上 訴 人 駿昌捲門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一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5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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