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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原告
趨勢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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