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汪漢卿
- 原告壬○○、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 被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 原 告 壬○○ 癸○○ 戊○○ 庚○○ 辛○○ 己○○ 甲○○ 丙○○ 丁○○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叁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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