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映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