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柒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