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 原告
-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