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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原告
日白壽臺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告
惟傳生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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