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 原告
- 首席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慧珠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鐵成文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