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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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