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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

原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廿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關於清算人,請兩造具狀陳明被告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

請原告具狀陳明:

㈠原告本件主張被告甲○○是買受人或連帶保證人?

㈡原告係請求被告正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㈢八十三年八月廿五日時之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上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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