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游大和
- 當事人寶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七八號 異 議 人 寶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大和 異 議 人 甲○○ 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均 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分別為九十三 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均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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