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0五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翔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路七六七巷一段一五號五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七六七巷一五號五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