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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4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4月 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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