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零伍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戊○○、丁○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共同簽立保證契約保證凡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均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等,以參仟參佰參拾萬元為限額,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

二、嗣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與原告簽訂額度美金參拾萬元之「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約定該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止,於上開額度內得檢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原告申請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向原告申請墊款之憑證。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認每筆國外銀行押匯扣(墊)款金額與其存入保證金餘額之差額為原告墊款金額(契約第一條、第十條第三項參照);且依本契約所申請之墊款,應自原告墊款日起一五○天內清償,利息以原告墊款之日為起息日,按起息日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固定計算,墊款如有遲延償還時,自遲延日起改按當時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與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孰高,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但不得低於原墊款當時之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之百分之十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遲延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逾期違約金;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筆墊款屆期而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約定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喪失期限利益致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原告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外幣墊欠款折換為新台幣借款,並自折換日起,改按折換日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與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孰高,為遲延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惟不得低於原墊款日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並依上開契約第七條計付違約金。嗣後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上開契約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三筆國外遠期信用狀,其申請開狀日、信用狀號碼、墊款金額、折換為新台幣金額、折換匯率、起息日、到期日及繳息止日等均詳附表二所示,詎附表二編號1之墊款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到期後未依約清償,依約前開三筆墊款當均已全部屆清償期,依據「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第九條之約定,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期限償還致喪失期限利益時,原告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欠款折換為新台幣,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證人不得異議,故原告乃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將上開三筆美金墊款以壹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二一元之匯率折換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捌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嗣後,除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因抵銷被告存款受償三、一四○、八三二元外,目前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墊款三筆合計柒佰壹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戊○○、丁○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另查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肆佰萬元、肆佰萬元二筆,均約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借款期間屆滿前,應一次或分次將借款本金還清,利息均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原告調整上開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前項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並約定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有借據影本二紙及約定書影本乙紙為證。茲因附表二編號1之墊款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到期後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前開二筆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仍尚欠本金共捌佰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被告戊○○、丁○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等合計尚欠原告壹仟伍佰壹拾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積欠上開借款未為清償,被告戊○○、丁○及乙○○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