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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之記載中,應更正為如後附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民國94年2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由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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