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甲○○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之記載中,應更正為如後附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民國94年2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由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