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林素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