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捌仟零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