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 原告
- 甲○○
- 即聲請人
- 被告
- 皇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二五0巷二八弄二八號五樓」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二五0巷二八弄二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