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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上訴人
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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