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臺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