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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臺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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