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臺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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