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富峰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應更正為「台北市○○○路472號8樓之3」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應更正為「丙○○、台中縣大里市○○○街8號2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