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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上訴人
日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原名:鄉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乙○○

             1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一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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