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 上訴人
- 日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原名:鄉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