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1250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