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原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 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第九行中關於「其價金為00000000元(如起訴之貨款金額)」記載,應更正為「其價金為00000000元(如起訴之貨款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雙方當事人對貨款金額並無爭執,該金額為00000000元,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