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1250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參見上訴人95年06月09日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95年04月19日裁定通知補繳上訴裁判費用者,因誤算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而予已更正如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