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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佛羅倫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中華民國漆彈運動協會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韓亞南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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