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黃柄縉
- 原告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Rog 右當事人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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