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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四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亞太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洺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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