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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一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及 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肆仟陸佰柒拾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零陸佰陸拾柒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膳本逕寄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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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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