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一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丙○○及 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億肆仟陸佰柒拾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零陸佰陸拾柒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膳本逕寄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