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嘉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壹仟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日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原告請求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嘉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濤公司)於民國90年3 月16日邀同被告甲○○、己○○、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950,000 元、1,000,000 元,並於同日與原告簽訂美金200,000 萬元之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其中(一)借款部分約定於91年3 月14日到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第一筆借款加年息0.93% ,第二筆加年息0.43% ,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逾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進口融資及承兌契約部分,約定自90年3 月26日起至91年3 月14日止,被告嘉濤公司得分別檢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原告申請循環授信,被告嘉濤公司承認每筆國外銀行押匯扣墊款金額與被告嘉濤公司存入保證金餘額之差額為原告墊款金額,且依所申請之墊款,其清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國外銀行付款日或押匯日起150 天,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日或原告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借款之清償日,利息按國外銀行付款日或押匯日或原告墊款日為起息日,且依起息日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固定計息。借款改為新台幣借款時,其利率改按新台幣借款當日原告牌告所訂基本放款利息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逾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遲延日起改按當時原告所訂之外幣貸款利率與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孰高計算遲延利息,但不得低於原貸款利率加年息1%,其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被告嘉濤公司嗣向原告申請墊款,原告分別為其墊付美金117,083.1 元、美金99,262.8元,歐元10,594.9元,其到期日分別為90年9 月23日、90年11月18日、91年4 月12日。(三)前開新台幣借款部分,被告嘉濤公司自90年10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另外幣墊款部分,除部分清償外,屆期後亦未清償,原告於91年3月22日將外幣墊款依原告牌告外匯匯率1 美金折合新台幣35.07 元及1 歐元折合新台幣31.08元折算新台幣,合計墊款尚欠6,120,426元。原告嗣拍賣抵押物受償,其中外幣墊款全部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未受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連帶給付6,120, 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20,42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進口融資及委任承兌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利息收據、本院92年執字第1996號函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120,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畇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3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本金 ├──────┬──┼──────┬──┤│ (新台幣) │ 期 間 │年利│ 期 間 │年利││ │ │ 率 │ │ 率 │├──────┼──────┼──┼──────┼──┤│㈠ │自91.03.22起│9.80│自90.09.24起│0.80││ 2,309,991元│至清償日止 │ %│至91.03.21止│ %││(原墊款美金│ │ ├──────┼──┤│ 65,868元)│ │ │自91.03.22起│0.98││ │ │ │至91.03.23止│ %││ │ │ ├──────┼──┤│ │ │ │自91.03.24起│1.96││ │ │ │至清償日止 │ %│├──────┼──────┼──┼──────┼──┤│㈡ │自91.03.22起│9.80│自92.06.11起│1.96││ 3,481,146元│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原墊款美金│ │ │ │ ││99,262.8元)│ │ │ │ │├──────┼──────┼──┼──────┼──┤│㈢ │自91.03.22起│9.80│自90.11.13起│0.80││ 329,289元│至清償日止 │ %│至91.03.21止│ %││(原墊款歐元│ │ ├──────┼──┤│10,594.9元)│ │ │自91.03.22起│0.98││ │ │ │至91.05.12止│ %││ │ │ ├──────┼──┤│ │ │ │自91.05.13起│1.96││ │ │ │至清償日止 │ %│├──────┴──────┴──┴──────┴──┤│債權本金合計:新台幣6,120,426元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依起息日原告訂定之外幣貸款利率固定計息。 ││二、本借款改為新台幣借款時,其利率改按新台幣借款當日││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 ││三、遲延時,自遲延日起,改按當時原告訂定之外幣貸款利││ 率與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孰高計算遲延利息,但不得││ 低於原貸款(如本借款曾經改貸台幣者以改貸後之貸款││ 為準)利率加年息1% 。 ││四、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 照上開利率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 ││ 準加倍計付。 ││五、上開墊款按91.03.22原告牌告美金外匯匯率一美金兌換││ 新台幣35.07元、一歐元兌換新台幣31.08之比率,折算││ 為新台幣。 ││六、原告外幣放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 美金部分: ││ 90.04.26 8.0% ││ 90.06.27 7.5% ││ 91.03.22 5.75% ││ 歐元部分: ││ 90.11.12 7.0% ││ 91.03.22 7.0% ││七、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年息) ││ 90.09.24 5.50% ││ 91.03.22 4.375% ││八、原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 91.01.04 7.8% ││ 91.07.02 7.7% ││ 91.11.14 7.575% ││ 92.01.28 7.425% ││ 92.07.02 7.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