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原 告 汶太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 理人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 理人 范惇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原告主張權利瑕疵之標的,與授權契約其餘部分是否可分及其所占契約金額之比例為說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