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寶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德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13日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欄中第七項假執行宣告漏載「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應予補正,理由欄中第九項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有關「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