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林欣蓉
- 原告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原 告 戊○○ 丁○○ 丙○○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13日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欄中第七項假執行宣告漏載「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應予補正,理由欄中第九項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有關「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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