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辜仲諒、洪平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路 一六O號三樓之一,有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變更登記事項表 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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