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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76號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兼反訴被告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兼反訴原告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重訴字第137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本訴部分:本件本訴上訴人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179,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1,976元。(二) 反訴部分:本件反訴上訴人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97,28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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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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