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特別代理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於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0號民事訴訟事件,為被告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訟,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賴明芳已經死亡,且相對人迄今尚未自行選定接任之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遭受損害,爰檢附相對人之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冊,聲請鈞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稱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賴明芳已經死亡之事實,有賴明芳之除戶哲雄為相對人之董事,且亦為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0號民事訴訟事件之被告,並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訊,認以乙○○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