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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被告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辛○○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壬○○
被告
庚○○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參仟肆佰零伍拾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參仟肆佰零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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