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被告
- 東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壬○○
- 被告
- 庚○○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參仟肆佰零伍拾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參仟肆佰零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