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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鄧人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柒拾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零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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