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鄧人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柒拾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零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