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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0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鄧人舉
被告
華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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