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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廖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工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重訴字第1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亦併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記載上訴狀並於前開期日內送達本院轉台灣高等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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