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謝碧莉王貞秀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67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匯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原住臺
被告
丙○○
被告
乙○○ 原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貞秀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